成都外国语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及我校实际,特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

第一条 成都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成都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成都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且其中校学位办备案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75分。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英语类专业学生学位外语语种应为日语。

除下列情况可认可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四)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通过答辩,成绩合格,并提交查重报告PDF版。

第六条 学生取得学籍或考籍之后至申请学位之前,在学术领域、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 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 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 已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如下。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并交一份复印件);

3.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并交一份复印件);

4.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 近期蓝底彩色二寸证件照2张及电子档(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提供)。

(二) 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或考籍和成绩,在“成都外国语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上签字后,送校学位办。

(三) 校学位办再次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十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我校将撤销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位时间:上半年5月30日之前,下半年10月31日之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成都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