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
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学位〔2014〕10号)
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已实施多年,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现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于6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进一步加强教学计划及教学过程管理,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六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本成教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三)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九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二)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四)省学位办聘请有关专家对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授位单位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省学位办、校学位办和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省学位办职责:
(二)校学位办职责:
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职责。
(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性质严重的,省学位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授权专业,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省学位办负责解释。